股東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將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2014年3月1日開始,注冊資本實繳制變更為注冊資本認繳制。一方面,便利了公司的設立,極大地激發(fā)了投資者的創(chuàng)業(yè)熱情;另一方面,有些投資者錯誤地認為“認繳”就可以不繳,因此“只認不繳”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殊不知股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將面臨諸多法律風險。
一、民事法律風險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除應當向公司補足出資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公司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公司成立后,如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有權要求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7.經公司催告繳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在其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七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是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四款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9.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進行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繳納所認繳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行政法律責任
1.股東如存在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公司將可能面臨被公司登記機關處以責令改正、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甚至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法律責任
1.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將可能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的,將可能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應當及時履行出資義務,而不能將認繳出資作為“空頭支票”,否則將面臨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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